文字解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5-12-26 17:44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24年5月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牵头制定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2021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2021年9月我区按照要求公布了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2024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致函各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要求尽快向社会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

  二、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目的和意义

  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及近三年我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平衡区域发展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动态关系,有效推动征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区级各部门工作、政策衔接。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我区共划分为两个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京兴政发〔2021〕19号)规定的比例无变化,为9:1,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三)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京兴政发〔2021〕19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区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京政发〔2024〕15号)及本通知执行。

  四、区片综合地价比例是否有变化?

  本次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与2021年9月公布的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比例仍为9:1。

  五、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兴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京兴政发〔2021〕19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区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京政发〔2024〕15号)及本通知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区片综合地价比例:区片综合地价比例是指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比值。

  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