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办发[2011]10号),从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在全市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行动。区委、区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我区的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在会议上强调要抓好此项工作。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发布,区民防局、住建委、安监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了本办法。2012年区内成立了沈洁副区长任组长的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2年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了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二、本办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合理、合法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效能,落实安全责任、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为本区正在开展为期3年的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的地下空间实际使用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四月二十八日以区政府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四、本办法的详细解读
本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内容,从安全使用责任;依法、依许可使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内容;管理模式;使用程序;使用方向;使用条件;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本区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落实安全使用责任
坚持安全使用、明确安全使用责任人、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是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的重要保障。办法中第三条重点强调了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备案登记类使用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人为安全使用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使用人对使用行为负责。
2、依法、依许可、依程序使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途就是地下空间的法定用途。办法第二、三条明确规定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禁止将违法建设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和规划用途不明的普通地下室出租居住,禁止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须经区民防局依法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使用人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程序及许可使用范围、时限做出了规定。被许可人按照许可授予的权利和责任,成为独立承担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的管理人。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区住建委办理备案。办法第十、十一条对办理备案事宜做出了相关规定。
3、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内容、管理模式
办法第五条确定本区地下空间实行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机制和层级安全责任负责机制。区民防局、区住建委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发改委、市政市容委、文化委、经信委、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监督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地下空间的村、社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巡视员巡查制度。巡视员每周对所管理的地下空间检查一次,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属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确定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按产权类别及实际使用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制定整治及管理方案。对使用地下空间集中出租住人及散租住人的,进行专项整治、清退;
对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市)场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文化娱乐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性汽车库、经营性仓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办公和员工居住的,各级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对企事业单位使用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库房、非经营性汽车库的,各级管理部门常态管理、规范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对个人产权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各级管理部门加强教育引导、规范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对新增的地下空间,各级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预防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发生。
4、地下空间的使用方向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办法第七条确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5、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条件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市、区有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经营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条件及规范、标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对上述条件及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6、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内容
安监、民防、住建、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存在违法、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