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
依申请受理
1.申请临时救助金
具有本市户籍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申请救助服务
对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区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申请。
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
对需要转介服务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一般程序
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展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张榜公示后,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救助服务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应及时协调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为其提供救助服务。
转介服务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可纳入本市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制度保障的,及时协助申请;需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的,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发放临时救助金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以个人为单位申请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提供救助服务
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提供转介服务
转入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与渠道
核算金额公式:
区县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2×5%。
临时救助资金渠道: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通过中央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加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