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生养殖场等6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查,北京怡生养殖场等67户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北京怡生养殖场等6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未在经营场所找到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Ο二Ο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