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市监罚告〔2022〕73469号
北京庆宾沃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现场检查、查询企业档案,并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大兴分局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及大兴区AFS档案分形系统的数据,你单位提供了北京市大兴区团结路19号院3号楼6层609的地址证明并通过登记注册,但该地址实际并不存在,也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属于虚假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袁佳玥,郭金双 联系电话:010-89287461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新大街9号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