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北京领华海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一案,作出京兴市监处罚〔2022〕2624号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原文如下: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兴市监处罚〔2022〕2624号
当事人:北京领华海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4B8AG7N
住所(住址):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江涛
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并未取得住所实际产权人的许可,住所使用证明为伪造,并提交了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住所证明文件为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中相关信息为:产权证号:京(2017)大不动产权第0026429号,权利人:刘建;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坐落: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用途:办公。案件调查期间,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房屋产权人孙建春携带产权证原件到所,产权证中相关信息为:产权证号:京(2017)大不动产权第0024442号;权利人:孙建春;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坐落: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用途:办公。
经与房屋产权人核实,该房屋产权人称未将前述房屋提供给当事人用于经营,且未向当事人提供过前述房屋住所证明文件用于办理营业执照,其并不认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以及该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也并不认识当事人申请注册时的提供住所证明材料中的房屋权利人刘建,且未向上述人员提供过房屋住所证明文件。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系虚假材料。2021年7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未见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登记档案中所留存电话已停机,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为京(2017)大不动产权第0024442号,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的《房屋登记表》以及《房产分户平面图》与孙建春提供的京(2017)大不动产权第0024442号产权证一致。2021年09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监事、委托代理人邮寄《询问通知书》,经查询邮件被退回或他人代收,2022年2月23日,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截止2022年3月29日,无相关人员到场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明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设立;
2、登记档案中保存的当事人设立登记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文件的复制件,证明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供文件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住所经营、查无下落;
4、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证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的房屋产权情况;
5、房屋产权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房屋产权人未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的房屋提供给当事人,且未向当事人提供过前述住所证明文件;
6、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的《房屋登记表》以及《房产分户平面图》:证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6号1幢3层302的房屋产权情况。
我局于2022年0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执照(登记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27日
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