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北京宝万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作出京兴市监处罚〔2022〕282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原文如下: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兴市监处罚〔2022〕2829号
当事人:北京宝万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4FAAG4T
住所(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14层17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佳伟
2021年11月22日,接到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关于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案件线索。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核实,当事人的登记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14层1704”无产权登记信息。经查询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档案,并于2021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成员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的成员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配合调查。2021年11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张亮进行了询问调查,张亮向我局出具了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14层1704”为虚假不存在的。
经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登记住所实际不存在,在登记注册时提供了伪造的虚假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档案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情况;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出具的“虚假注册地址信息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为虚假的;3.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人未配合调查;4.当事人登记住所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不存在,系伪造。
我局于2022年07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北京宝万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