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市监罚告〔2022〕64749号
北京霖闰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北京霖闰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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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