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北京芳沁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作出京兴市监(清源)撤字〔2022〕第 12号撤销登记决定,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原文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兴市监(清源)撤字〔2022〕第 12号
当事人:北京远宏志方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D6GKX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桥红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4层510
2021年5月19日王志勇向本局反映当事人2017年3月31日,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1、王志勇向我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警回执(回执号:4403002021051104000890411)、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小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时王志勇向本局填报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就其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承诺书》。
2、我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王志勇所反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3、我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大兴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法院发出征询意见函(兴市监函〔2020〕 号),就拟撤销北京远宏志方科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公司登记征询意见,未收到上述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
4、因北京远宏志方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桥红和经办人李淑红通过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北京远宏志方科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本局以邮寄形式向北京远宏志方科贸有限公司、李桥红、李淑红送达《询问通知书》(京兴市监信询通〔2021〕81号、82号、8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就北京远宏志方科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情况到我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期限内均未前来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综上,当事人2017年5月3日的设立登记材料是虚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7年5月3日的北京远宏志方科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未交回的,本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