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金汝堂科贸有限公司)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3-10-16 09:53 打印 【字体:

  撤销北京金汝堂科贸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兴市监撤字〔2023〕第012号

  当事人:北京金汝堂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65K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汝娟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18层2115

  2023年06月05日谢汝娟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2023年6月10日,我局调取了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档案,发现吴万刚为当事人的监事,张淑彦为当事人的登记委托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向上述两名人员及当事人注册地址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吴万刚、张淑彦均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规定的地点进行问询,也未与我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2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本局向各委办局发送征询意见函,各委办局未回函。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并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经调查,北京金汝堂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吊销登记,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列入异常名录3次,时间分别为2018-07-11、2019-07-09、2020-10-13,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1次,时间为2017-06-27。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严重违法行为2次,时间分别为2020-07-17、2020-07-07。根据谢汝娟向我局反映的当事人未经其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上述设立登记的情况,本局于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2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同时,本局向各委办局征询意见,各相关部门无异议。 综上,可以认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06月13日北京金汝堂科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