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市监撤听告字〔2023〕第003号
国发创富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王朋飞、冯先创、冯高林、刘灿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局对当事人国发创富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02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国发创富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登记股东为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申请人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霍达的陈述,当事人国发创富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投资当事人并且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当事人为冒用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资料,经比对可以确认当事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人像识别图像与真实情况明显不符。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未在登记地址实际办公。我局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询问通知书》,通过电话、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联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此于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18日期间,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当事人国发创富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曾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我局提出异议。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国发创富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日的设立登记及2023年2月16日、2023年4月26日的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艳杰 王宝梁 联系电话:89277082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