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王芳)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3-19 15:44 打印 【字体:

  京兴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3号

  王芳: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0月16日收到王芳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向我局提交了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证明的复印件和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的证明等材料。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王芳进行询问,并进行了身份核验,据申请人表述对北京北仑盛世轮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06月18 日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情况不知情,其身份证曾丢失,具体时间已忘记,2013年9月6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重新办理二代身份证,变更登记时的签字非本人签字。

  北京北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05月09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0年03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工罚(2020)3614号);执法人员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档案,北京北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4 年06月18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代理人为李姣,变更事项为:公司名称由北京北仑盛世轮胎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北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由王红变更为王芳,以及经营范围。备案事项为:经理和董事由王红变更为王芳;监事由高军变更为李长兰,以及公司章程。

  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北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核查,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该处已拆迁,现场为林地。

  2023年12月04日,执法人员向北京北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邮寄《询问通知书》,寄件无法送达。2023年12月01日,执法人员通过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

  2023年12月04日,执法人员向监事李长兰身份证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寄件无法送达。2023年12月01日,执法人员通过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你(单位)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

  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向代理人李姣身份证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寄件快件他人签收,你(单位)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通过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你(单位)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

  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向王红身份证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寄件无法送达。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通过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你(单位)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

  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向高军身份证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寄件无法送达。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通过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你(单位)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

  查询登记档案及企业年报信息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拨打企业联系电话010-80267596,无法接通,无其他联系方式。

  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04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同时本局以书面形式函询各委办局,各相关部门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北京北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18日的变更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石青云、张杰 联系电话:010-80228520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军民结合产业园市场所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3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