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兵、吴鸿英:
根据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公司的申请,本局对当事人信顺达(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13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该次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直接责任人问题,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将公司投资人由邓美水、韩露、匡婧、张力变更为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告知书》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的《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变更登记后的登记股东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次变更登记不知情、不同意,也未曾同意担任当事人股东。经查,当事人在该次变更登记中提供的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辉的二代身份证照片有效期为“2005.10.21-长期”;根据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郭建辉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实际有效期为“2006.07.27-长期”;根据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石家庄市公安局东华路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信息简要信息》,证明郭建辉于2006年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关于对<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实人员身份证件办理情况的函>的复函》,未曾向郭建辉制发有效期限为“2005.10.21-长期”的身份证,因此当事人在该次变更登记中提供的郭建辉身份证照片是虚假的。经查,当事人在该次变更登记中提供的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8月10日的营业执照照片中,“登记机关”项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经营期限”项为“1986年12月01日至长期”;根据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转来的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关”项为“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盖章、“经营期限”项为空,因此当事人在该次变更登记中提供的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是虚假的。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在新股东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照片和营业执照照片取得2023年4月13日的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已拟撤销信顺达(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4月13日的变更登记。
在对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我局办案人员于11月8日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兵,当事人变更前股东邓美水、韩露、匡婧、张力,该次变更登记经办人吴鸿英进行了电话联系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其中:董建兵、邓美水、张力在档案中所留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匡婧挂断电话不配合调查;韩露在电话中表述无法到场配合询问,同时表述对该次变更登记知情同意,但其与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并不认识、没有联系;吴鸿英接受询问,同时表述其与石家庄公司及邓美水等人不认识,仅通过微信联系协助办理登记手续,无法确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董建兵作为当事人信顺达(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时,签署了《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其本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承诺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吴鸿英作为该次变更登记材料的提交人,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时,签署了《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承诺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承诺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中的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承诺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根据调查发现,该次变更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照片和营业执照照片是虚假的,董建兵、吴鸿英作出的承诺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董建兵、吴鸿英属于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中,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的申请人和提交人,且没有提供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其他证据材料,拟认定董建兵、吴鸿英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董建兵、吴鸿英作为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董建兵、吴鸿英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董建兵、吴鸿英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悦、赵建明;联系电话:010-6929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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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