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张淑彦)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3-29 14:38 打印 【字体:

  京兴市监认责听告字〔2024〕第003号

  张淑彦:

  根据侯童星的申请,本局对北京星宇兴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该次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直接责任人问题,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在对北京星宇兴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时本局发现:根据侯童星提供的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侯童星于2016年3月28日丢失补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北京星宇兴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提供的是侯童星已经丢失失效的二代身份证,其有效期为“2012.08.07-2022.08.07”。张淑彦作为该次设立登记材料的提交人,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时,签署了《指定(委托)书》,郑重承诺“本次申请中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盖章属实,不存在协助申请人伪造或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提供非法或虚住所(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该次设立登记中提交的侯童星身份证件是已经失效的,张淑彦作出的承诺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张淑彦属于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中,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的提交人,且没有提供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其他证据材料。综上,拟认定张淑彦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淑彦作为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认定直接责任人,张淑彦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张淑彦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甘中胜、张传辉;联系电话:010-69233197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