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个体工商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4-11 14:56 打印 【字体:

  当事人:杨默(北京采育康乐时水店)等272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本局查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案,且在原地址查无下落,已经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投资人负责清算,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因处罚决定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杨默(北京采育康乐时水店)等272户个体工商户名单.xlsx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