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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京兴市监 撤听告字〔 2024 〕第 061 号
小字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熊琳艳、孙祥林、魏利芹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取得 变更 登记(备案),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中包括一份法人王少睿的实名认证信息表和业务确认信息表。其分别包含了法定代表人王少睿的身份证实拍图片及人脸识别照片。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首先进行了新法人王少睿的实名认证,后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变更登记业务,新法人王少睿于当日进行了业务确认。申请人王少睿表示对当事人本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不知情,称其曾丢失过自己的身份证件但无法出具补办证明,并提供了其最新身份证,社保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复印件。通过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进行比对,能够明显辨认两人并不是同一人且存在较大差异。
依据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所需的申报材料涉及新法定代表人签名,进行实名认证及业务确认的要求。因此当事人所使用的法人身份证件,影响本次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法人身份证件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伟 、 郭金双 联系电话: 010-89283848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