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区通报一批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含北京乡村小馆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炙味轩餐饮中心、北京秋田舍餐饮有限公司等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7-28 16:14 打印 【字体:

  1、北京炙味轩餐饮中心,你(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2、北京芸吉轩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3、北京溪锦兴晔饭店,你(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4、北京乡村小馆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聚乐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未记录食品台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6、北京秋田舍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7、对以下餐饮领域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

  北京源初餐饮管理中心

  北京苑涛兴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益红餐饮管理中心

  北京老粮仓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兴艺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魏善庄多姿商店

  北京市东方阳阳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北京异菲餐饮服务中心

  北京安定二元时尚超市

  北京永兴久盛餐饮服务中心

  北京弘润天承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采育龙峰通讯器材销售部

  北京宇震餐饮服务中心

  顺天祥地善德(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晨圆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聚义食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嘚吧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垡上永玲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兴农佳乐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汇鑫聚宝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六品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江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村上好想法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

  北京毅彤悦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北京云肴云天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城南香餐饮管理中心

  北京驰道北京驰道宾馆有限公司

  北京双宇顺兴茶叶店

  北京双宇慧民商贸中心

  北京芬玉香餐饮中心

  北京彦梅餐饮中心

  北京义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尺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国度(北京)美食文化有限公司大兴餐饮分公司

  北京金苑百味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雪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