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通报一批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5-29 15:21 打印 【字体:

  1、北京赵三木卤味店(个体工商户),你(单位)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25日前改正,给予行政警告。

  2、北京晋小艺餐饮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你(单位)对未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未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22日前改正,给予行政警告。

  3、北京金湘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5月15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4、北京耿书英餐饮服务中心,你(单位)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5、北京伊味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3日前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兴青赵燕商贸中心(天津包子),你(单位)存在经营场所后厨卫生脏乱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30日前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7、北京吉祥朋来聚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餐厅内未张贴宣传“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等消费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8、北京金奇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第一分公司,你(单位)凉菜间未专用、食品制作间水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9、北京麦尔马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凉菜间未专用、食品制作间水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

  10、北京金景龙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马玉涛麻辣烫),你(单位)操作间整体卫生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1、北京赫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

  12、隆武记(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3、北京鸿恩人家餐饮服务中心(孔亚男)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4、北京凤河营士合民俗旅游服务部(亢士合)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5、北京一家食舍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16、北京蒙味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着装,且擅自改变操作间布局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17、峰磊合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未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18、北京酱香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19、北京木泽园餐饮有限公司 ,你(单位)木泽园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20、北京阿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区永兴路分公司,你(单位)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1、北京同华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2、北京晋美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3、北京晋京盛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后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前改正。

  24、北京京捌佳餐饮有限公司,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