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系列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  日期:2021-08-23 15:55 打印 【字体:

  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试行)》《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管制度(试行)》《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收费监管制度(试行)》《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监管制度(试行)》等系列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8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anglaoguanlike@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双观巷甲2号大兴区民政局407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9236197

  4.传真:010-69244870

  附件1:《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试行)》

  《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管制度(试行)》

  《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收费监管制度(试行)》

  《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监管制度(试行)》

  附件2:关于《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等系列监管制度的起草说明

  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监管,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号),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二条 机构主动公开信息。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布基本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机构联系方式;

  (二)机构区域位置;

  (三)机构价格收费;

  (四)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级;

  (五)机构内设医务室或医疗服务情况;

  (六)上一年度机构信用情况;

  (七)其他应向公众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明确公众监督内容。公众可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价格收费、服务质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一)是否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否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是否有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公示书;

  (三)价格收费是否合理,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是否公示,是否存在隐性收费及乱收费情况;

  (四)是否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是否明确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等,是否收取押金,收取押金时是否出示风险提示书;

  (五)是否配备养老护理员或其他服务人员,配备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六)为老服务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出现欺老虐老等违法行为;

  (七)其他公众应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主动公布服务热线。公布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服务热线、官方微信号及官方微博(附件),公众针对发现问题可通过以上渠道反馈。

  第五条 意见建议处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针对养老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改进,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及时反馈,引导机构虚心接纳,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 服务问题处置

  (一)对公众提出的服务问题,行业主管迅速反应,调查核实,督促立行立改,及时解决;需要协调的,听取养老服务机构及老人或家属双方意见,加强沟通,协助解决;

  (二)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反复出现、公众反映强烈等问题,依据《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管制度》,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

  (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依据《北京市大兴区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四)问题严重的,依据《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监管制度》处理;

  (五)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养老服务机构公众监督反馈渠道

  服务热线:

  养老管理科科长李志国,手机13801237802、固定电话010-69236197、微信同手机号。

  办公室主任刘洋,手机13911751166、固定电话010-69244830、微信同手机号。

  微信公众号:民生正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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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微博:大兴区民政局

  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管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中公众反馈问题,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第三方监管作用,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号),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二条 落实《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针对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反复出现、公众反映强烈等问题,启动第三方监管制度。

  第三条 聘请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专项督查、服务质量评定及绩效评估等专业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第三方监管。

  第四条 监管内容

  (一)专项督查。对养老服务领域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施专项督查。

  (二)绩效评估。对养老服务机构非常规运行保障类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及使用效益、政策标准执行进行综合评估或满意度评价。

  (三)延伸审计。延伸审计涉及财政资金投入或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养老服务领域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实施过程及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收费、年度财务状况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

  (四)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综合评价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安全条件等,形成服务质量排行榜。

  (五)其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需纳入第三方监管的内容。

  第五条 问题处置措施

  (一)在第三方监管过程中未发现问题、表现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区级及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媒体平台发布服务质量排行榜;

  (二)针对评估、审计、检查、评定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反馈机构整改,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三)发现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据《北京市大兴区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四)问题严重的按照《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监管制度》处理;

  (五)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收费监管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公众对其价格收费的监督,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号),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二条 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依据《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收费作为公众重要监督内容。各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及时报送民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留存信息公开照片,按要求上传至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公开板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线上监管。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价格变动及时公示,主动告知老年人或家属,不得强制收费。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老人应当按要求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收取押金时出具风险提示书,明确提示老人及家属因机构运营问题或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出现退费风险。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入住老人服务费用后应当按要求开具发票,及时录入税务部门纳税申报系统。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养老服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将价格收费、财务状况纳入第三方监管,对按要求公示备案,财务运行平稳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时发放运营补助;对不按要求接受监督,随意变动价格,出现舆情信访问题的,按照《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监管制度》处理;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号)等法律法规处理;出现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监管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大兴区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并完善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监管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实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18]41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大兴区养老服务诚信监管的实施主体。

  第三条 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渠道,可直接向区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在养老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四条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将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反诚信、违法违规等情形录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以及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诚信问题,视情况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等资格。

  第六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终止"公办民营"合作、运营商禁入养老服务行业等措施,妥善安置老年人,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因经营不善主动退出的,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清算后,存余部分应予以收回。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大兴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制度》等

  系列监管制度的起草说明

  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我们建立了四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制度,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制度建立的文件依据。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及《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北京市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京养老联席办发〔2020〕1号)《北京市大兴区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

  二是关于制度建立的说明。这四项制度是根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号)第五章"监管机制"所提到的内容,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完善后形成。为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制定了社会监督制度;为从源头上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将价格收费作为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价格收费监管制度;为解决社会监督(含价格收费)中发现的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反复出现、公众反映强烈等问题,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针对以上三项制度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启动诚信监管制度,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制定相应惩处措施。

  特此说明。

  大兴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

  2021年8月20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链接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9/19/content_5544761.htm)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京民福发〔2018〕412)链接网址:

  (http://mzj.beijing.gov.cn/art/2018/11/20/art_5008_9178.html)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xinwen/2019-11/01/content_54476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