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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名称】 |
北京宏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事故调查报告名称】 |
北京宏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 【事故调查部门】 |
大兴区安监局事故应急科 |
| 【批复时间】 |
2018-3-22 |
| 【附件(事故调查报告)】 |
见附页 |
北京宏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10日,北京宏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魏善庄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拆除(二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兴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魏善庄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监察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工程发包方:北京兴瑞临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临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DK6351),
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人民政府东200米,注册资本3.8亿元,法定代表人张辉,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物业管理等。
施工承包方:北京宏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44839Y),注册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余自安,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二)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
2017年11月,宏安达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了魏善庄镇集体经营性建设性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拆除工程二标段(包括前苑上村、后苑上村、北田各庄村和南田各庄村村界范围内),并于11月27日与兴瑞临福公司签订了《拆除施工合同》。合同要求施工方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建筑物、简易建筑及构筑物等地上物范围,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以及所有渣土清运和消纳。
2017年12月1日,宏安达公司开始组织工人分片进行拆除工作。12月16日,宏安达公司将北田各庄村和后苑上村两个片区的拆除工作,交由龚某负责组织工人进行拆除,并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12月21日,龚某又找到杨某,由杨组织工人对北田各庄工业园西1号进行拆除。随即杨某组织7名工人开始拆除施工。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1月10日杨某组织7名工人继续进行事发位置拆除工作,作业至14时许,工人郭世禛(男,46岁,河南省人)在该院东南侧厂房二层钢梁上进行切割作业过程中,不慎失稳从钢梁上坠落(高约3.5米)至二层地面,现场工人立即将伤者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违章作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1.7规定:"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施工作业,在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经查,工人郭世禛在钢梁上进行作业时,未按照规范要求系挂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方案不健全
施工方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造成施工过程中工人无章可循、盲目作业。
2、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缺失
施工方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造成工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技能。
3、安全管理人员缺失
施工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隐患问题。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方案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缺失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工人郭世禛在从拆除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鉴于其已死亡,区公安分局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经区人力社保局调查,宏安达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表明会立即进行补签,如逾期未补签,区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依法办理。
(三)经区安监局调查,宏安达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工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姜斌作为宏安达公司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施工方案,未有效督促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区安监局责令宏安达公司依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完成后10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五、措施和建议
(一)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要求相关方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深入查找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隐患问题,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此事故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二是加强和规范项目发包管理;三是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御寒工作,有效防止高处坠落事故;五是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效果。
(三)事故发生后,魏善庄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由主管镇长组织召开了拆除腾退企业负责人会议。会上通报了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要求所有施工单位结合事故情况进行停业整顿,抓好员工教育工作,提升安全意识,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1月17日下午,组织召开了全镇安全生产大会,通报了安全生产形势,要求所有企业,加强检查巡查、抓好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管理。同时,镇政府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对各单位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