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兴区开展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住建委  日期:2024-04-01 11:41 打印 【字体:

  大兴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41号)和《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我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及内容

  我区将对2023年12月(含)前已取得公租房租金补贴市级备案的家庭开展资格复核工作,复核名单详见《2024年公租房租金补贴复核家庭名单》(附件)。

  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资产)等情况。家庭年收入申报范围为复核当月前十二个月收入(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

  二、家庭申报时间

  本次需复核的家庭应于2024年4月30日17点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并提交复核材料。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的公租房租金补贴家庭,将于2024年5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由街道(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

  三、复核后续处理

  (一)各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对本次复核家庭的复核材料、系统信息等进行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对家庭作出保留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资格的决定。

  (二)街道(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自动锁定以及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将按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告知有关家庭,备案家庭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进行异议复查。

  备案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且异议成立的,由街道(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初审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备案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但异议不成立、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逾期申请的,按照《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8号)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街道(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变更材料未出具齐全及涉嫌不符合公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将于2024年7月起停发租房补贴。

  (四)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婚姻、家庭成员去世)、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按照相关规定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公租房租金补贴复核家庭名单.xls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