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日期:2009-04-15 00:00 打印 【字体:
  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人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为了便于展开工作,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委托北京宏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拆迁的实施主体。

  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拆迁范围:

  东至:高压走廊        南至:南五环 

  西至:旧忠路         北至:南公环路 

  第四条 拆迁人应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次拆迁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经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拆迁评估、拆迁服务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评估报告、拆迁方案、拆除方案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单位应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解释。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或复核申请。

  第七条 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四份,拆迁人二份,被拆迁人一份,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出场地,减少周转时间。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置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由拆迁当事人向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区政府或市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仍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本次拆迁采取房屋安置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该地区基准地价为1200元/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平方米,K值据实(大兴区一般取1.3)。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以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

  装修、附属物实行限额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先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出补偿价款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搬家交房后签订购房意向书。然后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选定安置用房,并签订购房协议。

  第十三条 安置用房位置

  安置用房建在规划的F-08地块,位于旧忠路以东,旧头路以南,旧宫东路以西,宏基路以北。

  第十四条 选择定向安置用房的原则

  以确认的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为选择定向安置用房面积的基数。先签货币补偿协议的,搬家交房后,优先选择定向安置用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

  被拆迁人选择1套或2套定向安置用房,总面积仍小于合法建筑面积,可以再选1套与剩余面积接近的安置用房,但其安置用房总面积必须小于合法建筑面积与套内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之和。 

  第十五条 定向安置用房价格

  所购定向安置用房与被确认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格2600元/平方米计算;定向安置用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套内不可分割部分(限20平方米以内)按优惠价格3000元/平方米计算(以上两种价格均不含楼层差价)。

  第十六条 定向安置用房总价款大于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待定向安置用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

  定向安置用房总价款小于补偿款的,其差额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拆迁人以银行存单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七条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准建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确认。不足75%的区位补偿价按75%计算,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计算。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75%的部分只给重置成新价。

  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积按150平方米确认。

  合法宅基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确认。

  合法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和未经批准的二层以上部分(含二层)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八条 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合法宅基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准建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将参照北京测绘设计研究院2002年10月的航拍图确认宅基地范围。

  第三章 拆迁奖励与补助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按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工程配合奖50000元。

  第二十一条 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给被拆迁人周转费,每月总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足。发放时间为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起至入住后三个月(先行发放24个月的周转费);放弃购买安置用房的(含部分放弃的),周转费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 搬家补助费依据被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第二十三条 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合法)经营活动并满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补偿。

  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为:具备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距本次公告张贴之日满一年;能够出示纳税票据;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同一且位于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内;具备经营条件且张贴公告时仍在经营中。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600元/平方米的弃楼款,并与拆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 自愿选购定向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其剩余面积也按上条的原则发放弃楼款。

  第二十六条 安置用房自通知入住时间算起,拆迁人代缴连续5年的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费和高压水泵费),发放10年的供暖补助费,标准为超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燃煤供暖缴费标准(16.5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或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各种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旧宫镇辖区内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方案执行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