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京(兴)政地征〔2017〕2-2号

来源: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2017-04-12 00:00 打印 【字体:

  北京兴淼水务有限公司实施的大兴黄村水厂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7〕1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17年4月12日起,到2017年4月25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兴淼水务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大兴黄村水厂项目

  土地用途:供水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黄村镇西芦城村,集体土地28.5627公顷(约合428.4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面积(约合亩)

耕地

10.0873

151.31

园地

16.3384

245.08

农村道路

0.7914

11.87

工矿仓储用地

0.4076

6.11

住宅用地

0.2134

3.2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3970

5.96

特殊用地

0.0398

0.60

铁路用地

0.0369

0.55

街巷用地

0.0225

0.34

空闲地

0.2284

3.43

合计

28.5627

428.45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17680.9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 9万元/亩,共计人民币3855.96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折合为人民币32.27万元/亩,共计人民币13825万元。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154名,其中:劳动力89名、超转人员45名。

  安置方式: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京政地字〔2017〕14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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