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淼水务有限公司实施的大兴黄村水厂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7〕1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17年4月12日起,到2017年4月25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兴淼水务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大兴黄村水厂项目
土地用途:供水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黄村镇西芦城村,集体土地28.5627公顷(约合428.4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约合亩) |
耕地 |
10.0873 |
151.31 |
园地 |
16.3384 |
245.08 |
农村道路 |
0.7914 |
11.87 |
工矿仓储用地 |
0.4076 |
6.11 |
住宅用地 |
0.2134 |
3.2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3970 |
5.96 |
特殊用地 |
0.0398 |
0.60 |
铁路用地 |
0.0369 |
0.55 |
街巷用地 |
0.0225 |
0.34 |
空闲地 |
0.2284 |
3.43 |
合计 |
28.5627 |
428.45 |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征地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17680.9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 9万元/亩,共计人民币3855.96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折合为人民币32.27万元/亩,共计人民币13825万元。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154名,其中:劳动力89名、超转人员45名。
安置方式: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京政地字〔2017〕14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