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4-01-29 14:28 打印 【字体:

  按照《北京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依据《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以及大兴区财政局“三定”职责,现将大兴区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布如下。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结合财力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对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建立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匹配。

  2.将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规划、计划、科技、标准等各类监督管理经费的支出。

  3.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采购。

  4.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范围。

  5.加强对区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