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提示

来源:区人保局  日期:2023-09-04 16:33 打印 【字体:

  各用人单位、各位家长朋友: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定义

  童工: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严格遵守禁止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5.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工。

  三、使用未成年工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应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2.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5.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使用童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10000元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极大地危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禁止使用童工。希望各位家长朋友履行监护人责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携手,监督举报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努力!

  监督举报电话:010-69241320(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