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劳人仲字[2025]第3526号陆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来源:区人保局  日期:2025-11-14 15:35 打印 【字体: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申请人陆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景园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陆某、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请求裁决: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650元;2.支付2025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550元。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1.入职时间:2025年1月13日;2.岗位:客户经理;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已缴纳;5.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6650元,试用期6个月;6.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已解除;7.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方:甲公司;8.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方式:2025年2月12日甲公司向陆某发放了解除通知书。

  双方争议要素:1.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陆某主张及证据:2025年2月11日甲公司与其约谈,表示项目进展不顺利,其与客户沟通不畅,导致投诉,工作未找到合适的抖音博主合作,但其不存在甲公司所说的情况,寻找博主合作也不是其工作职责。陆某提交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外部客户群跟进项目聊天记录,证明其对客户项目需求及时跟进。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3.内部媒介群跟进项目聊天记录,证明其及时向内部媒介部门传达项目需求并跟进抖音账号名单的提供。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4.向直线领导汇报项目进度聊天记录,证明其及时跟直线领导汇报项目进度。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5.与直线领导、人事谈话录音,证明甲公司将其违法辞退。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不清楚录音是在何种情况下形成的,不认可录音的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甲公司抗辩意见及证据:其公司因陆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故与陆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甲公司提交证据1.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人事录用清单,证明陆某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陆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记录,证明解除程序合法。陆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3.企业微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陆某被客户投诉能力不足、反馈延迟,陆某对其能力不足导致客户更换其他供应商履行这一事实的确认。陆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投诉的内容不是其工作职责。4.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证明陆某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与陆某针对其履职情况存在沟通事实。陆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5.工作(选号)记录表,证明陆某的工作流程为陆某向媒介团队下达选号要求,由陆某筛选合格账号后向客户提供,媒介团队选号通过率高(媒介团队提号130个,陆某选中112个,通过率约86%),说明媒体团队依据陆某要求完成选号工作,陆某选号质量问题不得归因于媒介团队,陆某对选号的反馈率低于50%,说明陆某对媒介团队选号工作反馈不积极、不及时。陆某仅认可选号表格的真实性,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6.项目客户单量对比数据(2025年2-3月),证明陆某履职期间客户单量下降。陆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委认定及理由:甲公司主张陆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提出与陆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岗位说明书、人事录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沟通记录、工作(选号)记录表等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但岗位说明书、人事录用清单的内容为陆某的岗位内容及入职所需材料,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不足以其公司与陆某约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将录用条件告知陆某,故甲公司以陆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陆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依据,故本委认定甲公司与陆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对陆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委予以支持,经核算陆某主张的数额不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双方争议要素:2.是否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陆某主张及证据:其2025年1月29日、1月30日、1月31日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分别为4小时、2小时、2小时,其中1月29日加班支付了一倍工资,存在差额未支付,剩余1月30日、1月31日法定节假日未支付加班工资。陆某提交公司内部系统加班审批录屏、内部系统申请加班记录,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甲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甲公司抗辩意见:陆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无任何与工作相关的邮件、聊天记录、文件修改等证据,无法证明陆某主张的加班与其公司业务相关。

  本委认定及理由:甲公司认可陆某提交的内部系统加班审批录屏、内部系统申请加班记录真实性,故本委不持异议,据此本委采信陆某主张其的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证明已足额支付上述加班工资,故本委采信陆某主张的支付情况,经核算,陆某主张的2025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不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六千六百五十元;

  二、甲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某2025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一千五百五十元。

  本裁决对甲公司为终局裁决。甲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陆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景 园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