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提示

来源:区人保局  日期:2023-06-28 09:35 打印 【字体:

  全区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市出现持续高温天气,可能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示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支付时间为3个月(6月、7月、8月)。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三、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