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件精神,规范参保人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退休申报程序
(一)明确退休申请责任。各单位可结合参保人情况申请提前六个月预审档案服务,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向单位提交书面退休申请,单位接到参保人退休申请后,应及时为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各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申报手续,参保人自退休核准完成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参保人未及时申请或单位未及时申报延误退休核准的,及因档案或申报材料不完整延误办理退休核准造成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二)完善退休初审程序。各单位在接到参保人退休申请后应做好参保人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失业金及档案完整性等情况的初审工作。对于参保人档案中存在疑问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材料、信息核实无误后,报区级核准部门进行养老待遇核准。
(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退休核准工作以参保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根据档案记载及其它佐证材料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退休核准过程中,职工需要补充档案佐证材料的,各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并积极配合职工完成材料补充工作,补充的材料必须通过正规途径且真实有效。
(四)落实申报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对存档人员个人档案的管理,切实做好退休申报及退休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落实申报单位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制度
(一)落实特殊工种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1.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具备存档资格的单位要制定操作性强、流程清晰的初审工作制度,对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材料进行内部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驳回申请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严格备案管理。各单位应严格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参保人档案,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化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用人单位、存档机构管理的参保人凡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有变化的,每季度初的1日-10日报大兴区人力社保局退休核准部门备案。
3.严肃工作纪律。大兴区人力社保局退休核准部门对于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档案材料不齐的,不予认定,并定期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管理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认定工作。
(二)建立特殊工种两级公示制度。
1.建立单位公示制度。各单位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参保人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参保人所在单位进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参保人曾在其他单位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应同时在其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撤销、关闭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单位公示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并上报区人力社保局退休核准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2.建立区级公示制度。对于经初审档案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大兴区人力社保局统一汇总人员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间接受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大兴区人力社保局退休核准部门在公示期间若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举报,将对特殊工种申报单位及职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一律不予认定。
三、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参保人档案应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由具有存档权的单位或存档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和存档机构应认真整理参保人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规范,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严禁任何人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参保人档案的真实、完整;严禁不具备存档资格的单位保存参保人个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为方便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由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参保人个人合法权益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责成专人做好退休职工的档案核查、材料申报、待遇核准、政策解释等工作,杜绝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强化法律意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核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各单位负责退休初审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变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