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受理、举证告知书(重庆慧链易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区人保局  日期:2026-03-24 14:26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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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宝丽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我局已经依法受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五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我局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否则,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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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