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高效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2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17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2021-2023年大兴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农业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1日
(联系人:李胜;联系电话:81298711,13439817566)
2021—2023年大兴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提升本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有外埠基地的机械化水平,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将温室大棚骨架及配套设备、粮食烘干、畜禽养殖等方面的成套设施装备按规定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补贴标准“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智能、复式、高端农机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中央财政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继续推广应用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系统,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探索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免于现场核验,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四是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京财监督〔2021〕378号)要求,对于直接兑付到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待条件成熟后推进相关工作。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
中央资金采取预拨付的形式。市级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购机者将申请录入“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后,经区农业服务中心形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予以补贴,不足部分(包括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由区财政局使用区级资金先行垫付,垫付部分由市级财政于当年年底清算后足额补齐。
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原则上优先使用结余结转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着力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加强农机信息化建设,结合5G、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强化补贴机具使用效果追踪。
四、补贴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本区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该外埠基地所属情况、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和年供应本市农产品数量的证明材料。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北京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一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正式发布的“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根据生产实际,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15大类39小类142个品目,利用中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其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
2.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北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6大类12小类67个品目机具,利用市级资金进行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
3.享受补贴资金上限。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需突破上限规定,需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经区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市农业农村局依规审定后,方予以补贴。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审核、公示、兑付补贴资金。
(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1.区农业农村局职责。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各镇及有关部门落实购置补贴政策;会同区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负责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等工作。
2.区财政局职责。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保障本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经费;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及监管。
3.区农业服务中心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细则制定;细化风险防控和机具核验工作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程,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补贴对象的确认、补贴材料形式审核、现场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申请等工作。
4.各镇政府职责:做好本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动员;负责购机者资质的审核;负责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调查;配合区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对购机者机具的现场核验工作;依据时限要求,将区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配合区财政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及延迟发放补贴款。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严格办理时限。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材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贯彻《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62号)要求,从严整治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2021—2023年大兴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细则(试行)
附件1: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机具资质
按照《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发〔2021〕6号)要求,2021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需在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具备以下资质。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2.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请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设备及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使用中央资金可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3.中央财政资质采信机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工作,按有关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4.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1)产品出厂合格证;(2)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3)经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资质第(1)(2)(3)项为必须提供项;第(4)项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则为必须提供项,否则为选择性提供项。
二、补贴额度测算要求
本市农机购置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度和测算要求具体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贴机具。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可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依据同档次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50%。
中央和市级资金补贴机具,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市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周边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或市级单独补贴比例超过7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调整。
三、实施范围和资金使用要求
(一)实施范围。在本区青云店镇、采育镇、安定镇、礼贤镇、榆垡镇、庞各庄镇、魏善庄镇、长子营镇、北臧村镇、黄村镇、瀛海镇、旧宫镇、西红门镇、亦庄镇组织实施。
(二)资金使用要求。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镇级兑付、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机具核验细则、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中央财政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区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区农业服务中心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北京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17号)等文件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农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在审核区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的兑付申请等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拨付给购机者所在的镇政府,由镇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2:
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一、中央财政补贴品目范围(15大类39小类14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3.2番茄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甜菜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4.7.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花生脱壳机
6.4.3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热水加温系统
15.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5水井钻机
15.2.6旋耕播种机
15.2.7大米色选机
15.2.8杂粮色选机
15.2.9秸秆膨化机
15.2.10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1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2沼气发电机组
15.2.13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4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5果园作业平台
15.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7秸秆收集机
15.2.18瓜果取籽机
15.2.19脱蓬(脯)机
15.2.20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品目范围(6大类12小类67个品目)
1.设施农业设备
1.1 温室大棚设备
1.1.1高效设施农业成套设备
1.1.2日光温室成套设备
1.1.3基质栽培设备
1.1.4保温被
1.1.5电动卷膜成套设备
1.1.6虫情测报设备
1.1.7拉幕系统
1.1.8环控系统
1.1.9二氧化碳发生器
1.1.10臭氧发生器
1.1.11加热系统
1.1.12补光灯
1.1.13杀虫灯
1.1.14电动喷雾机
1.1.15轨道运输(采摘)车
1.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1食用菌料制备设备
1.2.2食用菌料混合机
1.2.3食用菌自动套袋套环封盖装筐机
1.2.4食用菌压块机
2.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2.1畜禽饲养机械
2.1.1生物安全防控设备
2.1.2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
2.1.3养殖环境调控设备
2.1.4粪污处理与利用设备
2.1.5养殖废气处理设备
2.1.6奶牛发情监测器
2.1.7孵化环控设备
2.1.8肉(蛋)鸡笼养成套设备
2.2水产养殖机械
2.2.1孵化箱
2.2.2恒温箱
2.2.3水体净化处理系统
2.2.4工厂化养殖系统
3.种子机械
3.1种子加工机械
3.1.1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4.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
4.1果蔬加工设备
4.1.1果蔬烘干系统
4.1.2果蔬加工系统
4.2水产品加工设备
4.2.1水产品加工成套设备
4.3根茎类作物加工设备
4.3.1薯类加工设备
4.4食用菌加工机械
4.4.1食用菌加工成套设备
4.5豆类加工机械
4.5.1豆类、粮油贮藏成套系统
4.5.2大豆豆渣输送成套系统
4.5.3大豆固态制品成型设备
5.排灌成套设备
5.1喷灌机械设备
5.1.1智能水肥一体化系统
6.其他机械
6.1其他机械
6.1.1割灌机
6.1.2自卸青贮挂车
6.1.3捡石机
6.1.4移动保鲜库
6.1.5果蔬智能化立体储运系统
6.1.6果蔬脱水机
6.1.7气象站
6.1.8土壤墒情仪
6.1.9防鸟防雹设备
6.1.10摇蜜机
6.1.11蜂速分蜜机
6.1.12蜂蜜提纯机
6.1.13板栗脱蓬机
6.1.14生物质能设备
6.1.15秸秆气化设备
6.1.16粪肥输送设备
6.1.17有机肥加工成套系统
6.1.18包装机
6.1.19移树机(果树)
6.1.20捆树机(果树)
6.1.21速冻(冷却)设备
6.1.22山区用灌溉设备(农田、果树)
6.1.23农残速测仪
6.1.24农用北斗作业监测终端
6.1.25果蔬残体(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6.1.26叶菜类收获机
附件3:
2021—2023年大兴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核验,是指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分为非重点机具核验和重点机具核验两种。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机具核验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督导、抽查等工作。
区农业服务中心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本着“就近核验,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区农业服务中心会同镇农机部门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四条 核验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熟悉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由两名核验人员参加。购机者、产销企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属于牌证管理的机械)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核验工作规范
购机者提交申请后需携带的材料包括:
(1)购机者身份证明原件;
(2)购置产品的发票原件;
(3)购机者银行卡(账)号、户名、开户银行等信息;
(4)购机者支付购机款的凭证(刷卡单、手机支付截图、转账或汇款记录等);如支付购机款项为伍仟元及以下现金交易的,可不提供支付凭证,但需签订《购机现金交易承诺书》;
(5)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需携带行驶证原件(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原件);
(6)非本区户籍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等,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同时购机者自行出具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
(一)非重点机具核验
第五条 非重点机具包括“三合一”机具和补贴额在贰仟元及以下的机具,非重点机具免于现场核验。“三合一”机具适用于购置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薯类联合收获机并拟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具体流程如下。
1.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2.区农业服务中心对购机者所提交的补贴申请按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三合一”机具还需核对作业面积(需达到20亩及以上,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中读取数据)。
3.购机者本人携带规定的材料至补贴核验点,核验人员核实身份、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第六条 非重点机具核验内容:
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关联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伍仟元以上)确需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农业服务中心集体决策后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产销企业的资金是否真实并签字确认,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四是物联网设备。“三合一”机具还需核对所申报机具,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中作业面积是否达到20亩及以上。五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非本区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的相关材料等。
(二)重点机具核验
第七条 除非重点机具以外的为重点机具,需现场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免于现场核验),具体流程如下。
1.购机者利用“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补贴申请。
2.区农业服务中心对购机者所提交的兑付申请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通知购机者按照就近原则进行现场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免于现场核验。
3.购机者本人携带规定的材料至机具现场,核验人员核实身份、银行账户信息、相关材料和所购机械(牌证管理类机具除外)后,打印《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现金交易承诺书》(如需要),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第八条 重点机具核验内容:
1.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核实支付凭证的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关联性,如个别购机者支付大额购机款(伍仟元以上)确为现金支付的,由本人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并提交情况说明,由区农业服务中心集体决策后给予补贴。提示所有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真实性并签字确认,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四是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非本区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的相关材料等。
2.机具核验。对机具进行逐台核验(牌证管理类机具除外),一是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三是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三)复核登记、办理时限和公示报送
第九条 复核登记。区农业服务中心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十条 办理时限。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三合一”机具需核实作业面积,不受办理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公示报送。区农业服务中心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级财政部门。
(四)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区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存档:
1.购机者携带的材料由区农业服务中心复印并归档;
2.其他要求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1.材料核实后在产品发票上加盖“购机补贴申请已受理”字样印章。
2.本区采取上门核验方式(特殊情况可使用视频核验)核验机具,方便农民办理补贴。
3.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固定安装类机械需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装使用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核验机具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自有外埠基地是指:在京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其外埠生产基地为同一法人或股权占比51%(含)以上,同时满足在本市注册登记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2)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等,且协议(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说明等(包括农业生产类别、农业生产规模、经营情况、供应首都情况等,由购机者自行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3)年供应北京市农产品数量。蔬菜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总量不小于750吨。肉牛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肉牛总量不少于400头。奶牛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生鲜乳总量不少于850吨。生猪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生猪总量不少于5000头。种禽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种禽总量不小于12万只。蛋鸡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鸡蛋总量不小于50吨。肉鸡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肉鸡总量不小于15000只。水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水产品总量不小于250吨。农产品加工产业:上年度供应北京市场加工的农产品不小于500吨。以上需购机者提供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原则上需购机者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因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因委托办理出现纠纷或相应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农业服务中心对于非重点机具每年要组织事后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30%。
第十六条 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应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农业执法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执法部门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第十七条 区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短期单人多台套、短期大批量、同人连年大量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补贴额度或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组织对核验流程进行抽检,对机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开展集体会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对购机者在核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区农业执法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40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大兴区农业农村局、大兴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021-2023年大兴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