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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等有关规定,取消1家企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取消备案后备案人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doc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