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动监局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

来源:区政府网站  日期:2018-09-07 00:00 打印 【字体:

  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抽查事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抽查对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抽查对象基数】22家

  【抽查比例】23%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2、【抽查事项】养殖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抽查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

  【抽查对象基数】26家

  【抽查比例】23%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3、【抽查事项】生鲜乳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抽查对象】生鲜乳收购站

  【抽查对象基数】2家

  【抽查比例】50%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4、【抽查事项】兽药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抽查对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抽查对象基数】15家

  【抽查比例】40%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5、【抽查事项】种畜禽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抽查对象】种畜禽场

  【抽查对象基数】4家

  【抽查比例】75%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6、【抽查事项】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抽查对象】动物诊疗机构

  【抽查对象基数】30家

  【抽查比例】20%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7、【抽查事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抽查对象】兽医实验室

  【抽查对象基数】6家

  【抽查比例】33%

  【抽查周期】重大节日前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8、【抽查事项】畜禽定点屠宰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抽查对象】屠宰场

  【抽查对象基数】6家

  【抽查比例】17%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9、【抽查事项】对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抽查对象】从事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场所、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场(户)

  【抽查对象基数】62家

  【抽查比例】10%

  【抽查周期】一个月

  【抽查方式】双随机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2. 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无

  【法规依据】无

  【监管对象基数】无

  【不适合随机抽查的理由】无

  【法规依据】无

  【监管对象基数】无

  【不适合随机抽查的理由】无

  3.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

  1、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证照;2、原料库房;3、成品库房;4、生产车间;5、档

  案记录;6、留样室

  具体内容:1、检查《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注册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

  产地址是否相符;注册的生产范围与实际的生产范围是否相符

  2、原料是否按品种、批次码放,并实施标志管理;库房是否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标签并在有效期内

  3、库房是否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成品码放是否整齐,并实施标志管理;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批准范围;属于易燃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饲料的,包装上是否有警示标志、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抽查3个批次以上的饲料产品是否有生产记录;抽查3个批次以上的饲料产品是否粘贴标签,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和企业备案标准的要求;抽查3个批次以上的饲料产品是否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4、生产车间布局是否合理,能否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设备是否年检合格,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环境卫生,防尘设备设施是否有效;中控室是否有2个人以上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并持证上岗;小料车间是否有小料预混机;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是否码放整齐并实施标志管理。生产时是否添加兽用原料药

  5、是否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状况报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检查企业的备案标准及供应商的资质留存情况;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与企业备案标准一致、并且在有效期内;企业是否有生产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小料的出入库记录和小料生产记录、成品的出入库记录、标签的出入库记录不合格饲料的处理记录、药物和危险品是否有使用记录、原料和成品的化验原始记录、不合格饲料的处理记录、是否有留样观察制度和留样记录

  6、是否单独设置,是否有留样柜;根据生产记录抽查批次留样情况

  2、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养殖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证照;2、现场检查;3、养殖档案;4、投入品

  具体内容: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检查消毒设施

  3、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养殖场户生产记录》、《畜禽养殖场户免疫记录》、《病死畜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畜禽养殖场户诊疗记录》、《畜禽养殖场户消毒记录》、《畜禽养殖场户防疫监测记录》、《畜禽养殖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布病免疫和结核疫病净化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情况;存栏、强制免疫免疫情况

  4、检查兽医室;检查饲料加工场所

  3、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生鲜乳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证照;2、人员配备;3、设备设施;4、管理制度;5、生

  鲜乳运输车;6、规划布局;7、环境卫生;8、检验条件;9、生鲜乳交接单;10、记录

  具体内容:1、检查《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的生产地址与实际是否相符;批准的收购范围与实际是否相符;注册名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相符

  2、是否具有两名以上质检人员,并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挤奶员资格证书上岗;收奶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

  3、是否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是否有低温运输设备;是否配备发电及提供70~80℃热水设备

  4、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涵盖决策层、管理层、关键岗位的职责;检验化验制度,是否涵盖抽样、检验、合格判定等内容;检查安全卫生制度,是否涵盖消防、生产安全、生鲜乳储存设备的卫生管理等内容;是否取得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选址是否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是否与饲养场、屠宰厂或其他容易导致生鲜乳受污染源保持相应的安全卫生与防疫距离;是否设有明确的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化验室、设备区、消毒通道、更衣室、办公室等功能区、且符合建设标准;是否配备相应的防火、供电、消毒及其它辅助设施

  7、环境是否整洁、通风是否良好,有无恶性异味;是否具有废弃物存放场所、并定期清理;是否有饲养其他动物的违规现象;是否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

  8、是否设立质量检测室、具有检测及留样制度(记录保存两年以上);是否配备必要的质检仪器设备、PH计、比重计、脂肪测定、蛋白质测定、抗生素检测等;计量器具是否具备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检测样品保留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每批次生鲜乳冷冻留样至少10天

  9、生鲜乳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是否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中生鲜乳收购站或奶牛养殖场名称栏是否注明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编号或奶牛养殖场登记备案号

  10、生鲜乳收购记录,是否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等内容;生鲜乳销售记录,是否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生鲜乳检测记录,是否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等内容;生鲜乳留样记录,是否载明采样日期、样品来源、留样时限等内容;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是否载明生鲜乳来源、不合格原因、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等内容;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是否载明日期、设备名称、消毒药品、消毒方式等内容;培训记录,是否有质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员工的卫生安全培训记录,并载明培训时间,内容,课时数、考核结果等内容;体检记录,是否对挤奶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4、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兽药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规章制度;2、现场检查;3、库房检查;4、安全生产

  具体内容:1、检查《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所经营兽药的

  相关资质

  2、检查兽药的购销记录;检查兽药的出入库验收制度;检查是否经

  营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和人用药

  3、检查库房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待检、合格、不合格等分类

  管理存放检查库房的保管条件

  4、检查有无安全隐患;检查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5、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种畜禽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证照;2、现场检查;3、养殖档案;4、投入品

  具体内容: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检查消毒设施

  3、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养殖场户生产记录》、《畜禽养殖场户免

  疫记录》、《病死畜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畜禽养殖场户诊疗记录》、《畜禽养殖场户消毒记录》、《畜禽养殖场户防疫监测记录》、《畜禽养殖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布病免疫和结核疫病净化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情况;存栏、强制免疫免疫情况

  4、检查兽医室;检查饲料加工场所

  6、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规章制度;2、现场检查;3、库房检查;4、设施设备;5、安全生产

  具体内容:1、检查《动物诊疗许可证》;检查执业兽医师的相关资质;检查动物诊疗收费标准、动物诊疗服务制度

  2、检查病历、处方填写和归档;检查是否超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3、检查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的出入库及使用记录;检查毒麻药品的管理

  4、检查X光机、无影灯、紫外线灯正常使用;要有必要的防护设

  施和防护用品

  5、检查有无安全隐患;检查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

  7、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证照与文件;2、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3、实验室人员管理;4、实验室活动操作;5、生物安全管理体系;6、菌毒种保藏;7、废弃物处理;8、生物安全防护;

  具体内容:1、检查《实验室认可证书》;核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检查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2、检查锁具、门禁、生物安全标志及警示、紧急逃生路线图等;检查入口消毒设备;检查洗手池、洗眼器;检查生物安全柜的安装与使用;检查工作台与化学试剂摆放;检查通风系统

  3、检查实验人员档案;检查实验人员培训计划;检查实验人员培训记录;检查应急预案与定期演练计划

  4、检查常规操作是否规范;检查特殊操作是否规范、如操作传染性病料是否由专人负责、是否需要免疫接种特定疫苗等;检查实验室实验活动记录;检查实验设备、仪器使用记录;检查废弃物收集设备

  5、检查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检查管理文件;检查生物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检查实验室安全手册

  6、检查动物病原微生物来源;检查菌(毒)种和样本标签;检查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检查菌(毒)种和样本的使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行为

  7、检查高温高压灭菌罐等预处理设备;实验室与外部公司所签的废弃物处理合同;检查废弃物交接清单或收据

  8、检查工作人员防护服及面部防护措施;检查生物安全柜;检查辐射、超声波、高电压、高温等危险设备使用与保养情况

  8、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畜禽定点屠宰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证照;2、现场检查;3、养殖档案;4、投入品;

  具体内容:1、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检查消毒设施

  3、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养殖场户生产记录》、《畜禽养殖场户免疫记录》、《病死畜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畜禽养殖场户诊疗记录》、《畜禽养殖场户消毒记录》、《畜禽养殖场户防疫监测记录》、《畜禽养殖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布病免疫和结核疫病净化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情况;存栏、强制免疫免疫情况

  4、检查兽医室;检查饲料加工场所

  9、 【抽查主体】大兴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对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分  类:1、行为检查;2、持证情况检查;3、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以下规定;4、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书或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以下规定;5、物种核查;6、持证情况检查;7、检查《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建立情况;8、检查用药情况;9、检查饲料情况

  具体内容:1、是否存在出售、收购、利用(含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2、是否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书或标识(下统称《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许可证》注明的企业(个人)名称、地址、物种和实际是否相符;《许可证》是否有未经批准的修改

  3、用于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建立驯养繁殖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是否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充足或稳定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4、用于经营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5、现场检查发现的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制品物种及数量

  6、是否持有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证件有效期起止时间;证件注明的企业(个人)名称、地址、品种和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建立了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

  8、现场有无发现违禁药物、渔药是否来源合法、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9、饲料是否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