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兴政复字〔2021〕31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1-03-05 11:04 打印 【字体: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京兴青规答(2021002)《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关于陈某反映请求政府核实恢复3间房屋原状,侵吞的宅基地面积恢复如实诉求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以下简称《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本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

  申请人称:我家宅基地是1985年政府统批认可的,房本是后来发放的,因为是排子房要给里面的住户留道进出用,故将这三间房的宅基地垒在墙院内。镇里墙外工作人员告诉我墙外三间房再作商议不包括在我签字的房屋内,签字后拆我家正房时这三间房也没动过。5月10日夜里进行强拆,发现后我丈夫报警,当时拆迁方不承认,后来才承认的,第二天我们去找拆迁方,告诉我们给予赔偿当时并没有拿出合同指出这一条。我们家正房也可以出3万元环境奖,没有别的补偿就可以拆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回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辩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内容具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强拆、无家可归侵吞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转办的信访诉求,申请人反映“1985年村里给的房基地,2020年5月10日夜里被强拆,现在无家可归,请求政府核实恢复3间房屋原状,侵吞的宅基地面积恢复如实。”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了《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郭某。经与北京青云祥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核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涉案《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内容为:经与镇拆迁指挥部核实,反映人陈某是六村村民,被拆除腾退房屋位于青云店镇六村临11号,宅基地被拆除腾退人为郭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均非在册,宅基地确权面积为163.82平方米。按《青云店镇中心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郭某选择按宅基地面积75%选房。郭某2019年8月23日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及具结保证书,具结保证书中第6条明确约定“如果被拆除腾退人不存在或委托无偿拆除合法宅基地范围内以外构筑物(含房屋、地下室、附属物等)及院落内地下室、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政策享受环境贡献奖励后,就被拆除构筑物不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义务。”郭某已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其中包含30000元环境贡献奖)、选房并领取了拆除腾退补偿款。该涉案答复于2021年1月13日当面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申请人所述涉案房屋位于青云店镇六村临11号,该涉案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为青云店镇中心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北京青云祥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土地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并委托北京兴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拆除工作。宅基地被拆除腾退人为郭某,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确权宅基地面积为163.82平方米,确权宅基地建筑面积为95.73平方米(不含申请人所述墙外3间房屋面积)。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代郭某签订了《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具结保证书》、《交房单》及《安置房购房清单》,2019年9月24日签订了《拆除腾退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申请人家庭完成了选房并领取了30000元环境贡献奖及其他拆除腾退补偿金。

  上述事实有网上信访处理页面截图、信访诉求转办单、信访诉求批办单、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送达回执、协助调查函及其复函、宅基地确权单、住宅平面示意图、具结保证书、授权委托书、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房单、安置房购房清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经查,申请人对相关问题通过信访途径由被申请人信访部门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出具的该涉案答复意见书是针对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回复,而非针对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而作出。

  另,依据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申请人所要求恢复的3间房屋等诉求,因其签订的《具结保证书》有针对申请人诉称该部分构筑物处理并放弃权利主张的相关条款,且申请人与拆除腾退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选房和补偿的相关事项,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所称强拆情形本机关不予认定,因此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并无诉的利益。被申请人在核实调查后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