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载明的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2020年11中旬对其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