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京兴政复字〔2021〕59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1-04-12 14:54 打印 【字体: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的京兴青试点办答[2021]0110001号《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关于西大屯村拆除腾退补偿事项的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本机关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2017年9月,大兴区青云店镇拆迁,鲍某、刘某、张某在收到拆迁通知后,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在拆迁过程中给村领导送好处,向拆迁部门隐瞒了真相,通过抢盖、加盖房屋、增加楼层、仓促装修等方式,在清登的时候多报、虚报面积,获得了巨额的拆迁补偿,签订了一份9000多万元的《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申请人之所以知道的这么清楚,是因为申请人与鲍某、刘某、张某之间有租赁和投资事实。鲍某、刘某、张某在此次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严肃查处。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依法认定鲍某、刘某、张某通过抢盖房屋、增加楼层、增加装修等方式骗取青云店镇西大屯村拆迁补偿款的事实。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答辩人作出的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2020年11月24日,答辩人收到北京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转办的申请人反映“青云店镇西大屯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拆除腾退补偿问题:鲍某、刘某、张某通过抢盖房屋、增加楼层、装修等方式骗取青云店镇西大村拆迁补偿款问题”的信访诉求。根据《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方案》的规定,答辩人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了《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通过系统公示方式送达。经过答辩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答辩人于2021年1月10日作出了《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并送达。

  2.答辩人作出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内容具有事实依据。经查,鲍某、刘某、张某承租的青云店镇西大屯村的

  108亩土地位于青云店镇农村集体经営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拆除腾退范围内,该项目腾退人为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根据《青云店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二期)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腾退人确定本项目的评估公司、拆迁服务公司、拆除公司、审计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服务单位,并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拆除腾退补偿价格。被腾退人鲍某、刘某、张某的拆除腾退工作亦是由腾退人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程序逐步实施的,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情况均有第三方服务公司的报告予以佐证。因此对被腾退人鲍某、刘某、张某的房屋腾退补偿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

  综上,答辩人2021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网上信访系统转办件,系统记录的诉求为“信访人举报鲍某、刘某、张某通过抢盖房屋、增加楼层、装修等方式骗取青云店镇西大屯村拆迁补偿款问题,要求将上述三人立案侦查”。2020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依据《大兴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予以受理,将于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2020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向涉案项目腾退人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就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2020年12月15日,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回函,称“被腾退人鲍某、刘某、张某地块地上建筑物按照实施方案和会议纪要的规定进行补偿”。

  2021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依据《青云店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实施方案》,青云店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非住宅房屋腾退工作以2006年10月、2009年10月、2017年10月航空影像图为时点,对被腾退房屋建成年代进行确认、补偿。对于参照航空影像图不能明确建成年代的房屋,由各村委会、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对房屋的建成年代进行确认。《青云店镇集体土地非住宅拆除腾退项目补偿决策小组会议纪要》第六项‘个别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因安全隐患于2017年10月份清登、拆除的,由评估、测绘、拆迁、审计提供清登时点影像资料,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报实施主体核实确认后,按照2017年10月前建成的房屋或地上物给予补尝、奖励及补助。’经核实,西大屯村鲍某、刘某、张某地块地上建筑物符合以上情况,并由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次日签收。

  另查明,2015年1月1日,青云店镇西大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与乙方鲍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将甲方拥有的村民确权土地108亩流转给乙方,用途为自主经营农业生产(生态农业及规模化苗圃苗木种植业生产),鲍某、刘某、张某在合同每一页签字摁手印。2017年9月13日,青云店镇西大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入股至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交易的决议:同意本村社以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该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仍属村社集体所有),成为公司股东;同意终止村社集体在规划区域内与土地承包方、土地承租方、土地联营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书)、土地联营合同等,并授权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另有,《青云店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本项目的腾退人为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被腾退人为拆除腾退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经查明,2019年1月5日,鲍某、刘某、张某与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拆除腾退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涉案《拆除腾退补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网上信访系统处理页面截图、《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京兴青试点办[2020]1206001)、《关于李某信访问题协助调查函》、《情况说明》、《送达回执》、《土地流转合同》、《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西大屯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关于青云店镇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至<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如是交易的决议》、《青云店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实施方案》、《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举报鲍某、刘某、张某通过抢盖房屋、增加楼层、装修等方式骗取青云店镇西大屯村拆迁补偿款问题,要求将上述三人立案侦查”。被申请人收到网上信访系统转办件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该《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是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鲍某、刘某、张某骗取青云店镇西大屯村拆迁补偿款事项的解释和说明,是对申请人信访诉求的回应,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程序答复意见书》的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但未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