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兴政复字〔2021〕174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1-06-21 15:17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编号11150018499051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本人驾驶的机动车(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省级包车合同,不用办理进京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事实认定。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到我支队执法站处理大型普通客车(津******)的非现场违法行为,民警根据其提交的驾驶证及行驶证进行查询,发现该车于2021年5月22日17时52分,在亦庄桥北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实施“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口头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让其查看了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图片,申请人表示有异议,提出“所驾驶的大客车属于营运车辆,有省级客运车证,应不受上述禁令限制,不应处罚,对处罚不服”。民警告知其根据京交发[2018]102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文件规定,“只有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省级长途客运汽车和省级旅游客运汽车才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因此,民警对其提出的理由未予以采纳,随后作出了涉案《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字并领取。

  2.答复意见。大型普通客车(津******)于2021年5月22日17时52分,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兴区亦庄桥北处时存在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进入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录像予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提出“认为其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津******)属于营运车辆,有省级旅游客运证,不用办理进京证”的理由,我支队认为,申请人持有的道路运输证及省级包车合同不能作为可以不用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证据。根据《通告》的规定,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在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三、下列外省、市、区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进入上述范围内行驶,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一)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省级长途客运汽车和省级旅游客运汽车;因此,我支队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我支队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大兴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2日17时52分,在大兴区亦庄桥北,申请人驾驶(津******)号大型普通客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为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执法站处理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制作了第11150018499051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将涉案《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

  2.被申请人提交的民警执法经过;

  3.申请人提交的(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发[2018]102号)的规定,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津******)号道路运输证由其车辆注册地交通运输部门核发,不属于北京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外埠客运进京证,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后方可进入本市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对于申请人以有道路运输证,有省级包车合同,可以不用办理进京通行证为由,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编号11150018499051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编号11150018499051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