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京兴政复字〔2021〕366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1-12-14 15:38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行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该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行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京兴北集用(2005宅)字第01-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区政府公章。土地使用者林xx宅基地划拨没有印章。因我家建房与白xx有矛盾,故从2015年至今不让我建房,拆毁墙三次,揭掉保温板55平方米,拆我家临时厕所,法院判被申请人违法,巡逻车天天从我家经过拍照。张xx兴集建(93)字第02xxx集体土地使用证存档就在镇规划科存档拒不提供。白xx弄虚作假实际建房13.34平方米,没有验收图纸,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地道路被侵占,被申请人伪造指使皮各庄二村村委会造假等问题。

  被申请人称: 1、答辩人不具有相应查处职权。2、《告知书》系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对此申请复议不属于受案范围。3、答复人已就申请人的同一信访诉求作出过答复,申请人就该答复已起诉,现再次就同一问题信访属于重复信访。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大兴区信访办转交的申请人信访材料,信访内容为:来访人反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京兴北集用(2005宅)字第01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要求政府给予查处。针对该信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涉案答复,答复内容为:“2021年11月5日您反映的要求政府查处京兴北集用(2005宅)字第01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问题,镇政府已于2020年9月25日对您进行答复,我镇决定不予受理”,该答复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针对本案信访诉求,申请人代理其女张xx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申请,该次申请中已涵盖对本次复议申请中信访问题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对上述诉求作出过信访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曾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过行政诉讼,大兴法院作出(2021)京0115行初33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张xx起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批办单、行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送达情况、2020年9月25日的行政意见答复书、(2021)京0115行初335号行政裁定书和行政上诉状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经查,申请人对京兴北集用(2005宅)字第01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关问题通过信访途径提出,且经被申请人查实该信访诉求已经过之前的信访诉求进行处理并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亦未有针对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行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诉求作出的回复,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