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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冯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编号1115031101282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开车前对号牌进行了检查未污损,不知道什么时候溅上了泥点,申请人没有故意污损号牌,车是一家老小的生活来源,希望能重新查清事实,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主要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
2.2022年3月1日11时48分,被申请人民警在大兴区芦求路思邈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前部所安装的机动车号牌为向下反折状态、后部所安装的机动车号牌后两位数字被泥土覆盖、车厢后部所喷涂的放大号末位数字被一圆形物体遮挡,无法识认,存在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对其进行拦截,该车驾驶员发现民警后向左转弯,将车辆行驶到思邈路与天贵大街交叉路口东侧一单位门口后迅速下车跑到车前,将前部向下反折状态的机动车号牌恢复为正常状态,经核实,证实该车辆驾驶员冯某驾驶证准驾车型B2,该车辆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京******)。民警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当场指出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驾驶员冯某称其驾驶证是刚学的实习本,希望照顾从轻处罚。民警对其提出的理由未予以采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对其开具并送达了第1115031101282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冯某拒绝签字,民警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其此次违法行为被处罚,其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开具并送达了第1115033100166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民警告知其接受处理的地点及时限以及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限及途径。
3.对于冯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经调取执法记录视频,被申请人认为,2022年3月1日11时许,冯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京******)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兴区芦求路思邈路口时,被民警发现前部所安装的机动车号牌为向下反折状态、后部所安装的机动车号牌后两位数字被泥土覆盖、车厢后部所喷涂的放大号末位数字被一圆形物体遮挡,随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驾驶员冯某发现民警对其拦截后向左转弯,将车辆行驶到思邈路与天贵大街交叉路口东侧一单位门口后迅速下车跑到车前,将前部向下反折状态的机动车号牌恢复为正常状态,且其后部所安装的机动车号牌后两位数字被泥土覆盖、车厢后部所喷涂的放大号末位数字被一圆形物体遮挡,车辆前后号牌均无法识认,其行为在主观方面已构成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冯某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冯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1日11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执勤时发现,申请人正在驾驶的车牌号为京******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安装的机动车号牌为向下反折状态、后部所安装的机动车号牌后两位数字被泥土覆盖、车厢后部所喷涂的放大号末位数字被一圆形物体遮挡,车辆前后车牌号均无法识别,存在涉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后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拦截,被拦截后申请人迅速拐弯停车并下车绕至车前,将前部向下反折状态的机动车号牌恢复为正常状态,经检查,车辆后部所安装的机动车号牌后两位数字确实存在被泥土覆盖的情况、车厢后部所喷涂的放大号末位数字确实存在被一圆形物体遮挡的情况。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第1115031101282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2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执法民警告知其不服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限及途径。同时,因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申请人民警扣留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向申请人作出了第1115033100166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于当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第1115031101282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被申请人提交的第1115033100166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提交的2份民警《执法经过》原件;
4.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视频光盘一张。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11时许驾驶的车牌号为京******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安装的机动车号牌为向下反折状态、后部安装的机动车号牌后两位数字被泥土覆盖、车厢后部所喷涂的放大号末位数字被一圆形物体遮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遮挡号牌的故意,构成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所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编号111503110128272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