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兴政复字〔2022〕160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2-05-07 11:47 打印 【字体: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1500185379442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处罚决定书》作出当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行驶外地车辆(粤***,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六环主路上未出六环,但在双龙桥被处罚禁行。经电话核实,和北京交警app公开信息外地车在北京相关规定核实,外地车未申请进京证,可在六环主路行驶不可出六环,故申请撤销六环主路上的禁行违章。

  被申请人称:我支队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陈某到我支队执法站处理涉案车辆的非现场违法行为。民警经核对身份、查询违法记录并出示给申请人、拟处罚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同时告知了不服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地点和期限。我支队对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涉案车辆于2022年4月17日18时13分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六环路双龙桥时,因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予以记录。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执法站处理该违法行为记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了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图片,口头告知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陈某表示有异议,提出“在六环路上行驶不用办理进京证”。被申请人对其异议不认可,告知其自2021年11月1日起,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应办理进京通行证。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一并告知了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17日18时13分,在六环路双龙桥实施驾驶外埠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决定处以:100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上述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图像、《执法经过》、《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交绿通发〔2021〕4号),主要内容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对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一、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的,应当办理进京通行证。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每次有效期最长7天,载客汽车每年每车最多办理12次,其它车辆不限制办理次数。不进入上述区域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外)”,每次有效期7天,不限制办理次数……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周边设置交通标志,对于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于2022年4月17日驾驶外埠车辆进入北京六环路行驶应当办理进京通行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截图表达的意思与上述三部门联合通告内容相吻合,不存在冲突矛盾之处。被申请人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1分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前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1500185379442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