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明雪。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京公大行罚决字[2022]***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为:
7月26日上午7点20分左右按往常一样牵着绳带着狗穿过楼下公园来到***较偏僻的地方遛狗,因为一直避开人群,当时并未看见远处有个老人带着一只柴犬在梳毛,我的狗看见了便跑到柴犬身边跟它玩,老人受到惊吓,后退过程中自己撞倒自己的自行车,我赶紧上前询问老人,他说腿擦破了,身上疼,要报警,过程中本人一直道歉,老人还是说要报警,拨打110 之后,民警赶到现场,并未出示证件,民警询问老人受伤情况,老人表示自己就是挫伤,并没有什么其他不适,也表达了狗狗未咬他,未伤到他,民警问完后就让老人先带家犬自行回家,明天去派出所做笔录。随后民警带我和狗回派出所,询问事情的发生过程,询问后就让我签字,按指纹,我问民警,狗狗会怎么处理?他说的具体话忘记了,但是民警说了一句:没有说一定要没收你的狗,你先签字做笔录,我也不懂,让我签就签了,后来又做了什么记录记不清了,我一直在哭,就是民警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做完记录民警说了一句:你可以去看你的狗,一会肯定带不走了。后来又需要我签字,上面写的一句话意思是要没收狗狗,我说这是什么东西,写的什么意思,民警说:告知你的,你签不签;我说:我不懂,我不能签,民警说:那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上面写了陈述和申辩,我说:我不懂陈述和申辩是什么意思,什么是陈述和申辩,民警就说:你对哪些有异议你就说,我说对没收狗狗有异议,这个申辩文件记录完给我看,我再次强调我是对没收狗狗有异议,在纸上添加了没收犬只这几个字,民警让我签字,民警还说了一句:这一看就通过不了。到了大概12点左右,民警给我拿了一个处罚单说结果出来了,是没收犬只,问我签不签字,我说这个结果我不认同,我签不了字,我问他,没收你们会放到哪里去?民警语气很强硬的说这跟你没关系,问我签不签字,我说不签,民警就在纸上写了几个字,让我走。说有事打派出所电话,说让我平静情绪,不要想不开,然后让司机给我送回去了。被申请人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执法。1.大兴区德茂派出所未按照告知的程序向申请人宣告全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德茂派出所未按照拟告知的程序主动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力。3.派出所拒不开具财政局的专用收据,违反法律规定。4.被申请人没收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5.被申请人没收狗违反了《物权法》物的规定。6.被申请人没收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7.没收狗违反了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原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2022年7月26日8时许,焦明雪在北京市***元803内饲养大型犬一条(灰黑色阿拉斯加犬,体高75厘米),在遛犬时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焦明雪询问材料,接报案经过、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为此,焦明雪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依据。2022年7月26 日7时许,我分局下辖德茂派出所接张元东报警称其在遛狗时被对方狗吓到摔倒,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焦明雪涉嫌在重点区内饲养大型犬,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询问焦明雪,其承认涉案犬只归其所有、为大型犬、未办理犬证,在北京市***元803内饲养一年左右。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8年印发的《调整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和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涉案犬只饲养地系旧宫镇辖区内的楼房居住区,在大兴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一类地区)的范围内。因此,我分局认定焦明雪有在重点区内饲养大型犬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7月26日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焦明雪没收其饲养的阿拉斯加犬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在查处上做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 1项之规定,予以维持我局的裁决。
经审理查明:
2022年 7月 26 日8时许,被申请人下辖德茂派出所接张元东报警称,在其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有德家苑附近遛弯与焦明雪因遛狗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申请人涉嫌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同日,申请人在德茂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申请人认可涉案犬只归其所有,犬只肩高超过35厘米,未办理犬证,在北京市***元803内饲养一年左右。后,被申请人作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申请人予以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拟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后,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经复核认为该陈述和申辩不成立。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并直接送达申请人。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正说明》,涉案《处罚决定书》中“现查明2022年7月25日8时许”更正为“现查明2022年7月26日8时许”。另查,该涉案犬只肩高约75厘米,涉案犬只已由涿州市格灵苑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代为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收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行政处罚(局裁)审批表、焦明雪笔录、收犬回执、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被申请人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有负责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的法定职责。
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兴区为一般管理区,本区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参照《北京市大兴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养犬管理区域和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兴养犬办发[2008]09号)的规定,申请人养犬所在地点位于大兴区旧宫镇辖区的楼房居住区,属于大兴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中的一类地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参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和大兴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准(禁)养犬示意图,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本案中,申请人饲养的犬体高75厘米属于大型犬,且养犬地点位于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被申请人作出没收其犬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受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履行了询问查证、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京公大行罚决字[2022]***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