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京兴政复字〔2022〕505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2-11-22 17:06 打印 【字体: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魏善庄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本机关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报警,反映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村委会与申请人前夫张某某以霸占申请人房产为目的倒卖户口。被申请人不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出具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属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报案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且申请人与张某某、孙某某的户口迁入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28日,孙某某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村村民张某某结婚。

  2020年9月16日,孙某某申请将户口迁入张某某的户口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街**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同年9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魏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户口调查报告证明张某某和孙某某确存在共同生活的轨迹,2020年10月20日,孙某某的户口迁入申请审批通过,孙某某的户口被准予迁入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街**号。

  2022年8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前夫张某某和孙某某等人倒卖户口,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于同日向申请人进行询问,被申请人经查认为张某某、孙某某无倒卖户口的违法事实,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后,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110接处警记录、申请人询问笔录、入户申请材料、户口调查报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之一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于如何认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可以认定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只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报案人、投诉人、举报人才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本案中,申请人为处理其与张某某、孙某某的房产纠纷,向被申请人报案要求查处张某某和孙某某等人倒卖户口事项,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对孙某某户口迁移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非为维护法律确定的“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治安管理及户口登记管理活动中依法可以不予考量。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与其报案事项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据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