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兴政复字〔2022〕506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2-10-21 17:08 打印 【字体: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编号111500185619290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2022年1月30日是星期日限行尾号是8,因为是星期日本人年龄较大,平时不上网,不知道有限行,如果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或电话或是有居委会发的通告等途径都能知道,所以2022年1月30日限行不知情,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如果平时节假日倒休有限居委会也会通知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到我支队执法站处理小型普通客车(京******)的非现场违法行为,民警对其提交的本人驾驶证及行驶证进行查询,显示该车于2022年1月30日14时1分,在金星路口北实施未按尾号限制通行的违法行为,民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提出发生违法后未发送短信通知,如及时提示将不会再次发生违法,对处罚不服。民警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未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罚款。当场制作了涉案《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字确认。随后民警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限及途径。

  2.答复意见。经我支队查证,小型普通客车(京******)此次违法地点位于大兴区团河路金星路口北侧金星卫生院路口处,该地点为五环路以内道路。根据2022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22]2号):为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办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22年1月21日至3月16日期间,本市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二、2022年1月29日、1月30日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1月29日(星期六)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为2和7,1月30日(星期日)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为3和8;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022年1月30日14时1分,小型普通客车(京******)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时,因其车牌尾号为“8”,其行为违反了上述《通告》规定,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遂被监控设备予以记录。

  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我支队认为,作为一名驾驶员,在驾车上路行驶前应当随时了解所前往区域道路限行管理措施及相关规定,年龄大,不上网、对限行不知情不能作为可以免除处罚的理由。因此,我支队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我支队认为此次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22]2号),其第二条规定,2022年1月29日、1月30日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1月29日(星期六)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为2和7,1月30日(星期日)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为3和8。

  2022年1月30日14时1分,小型普通客车(京******)在金星路口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因违反限行规定,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予以记录。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提出发生违法后未发送短信通知,如及时提示将不会再次发生违法,对处罚不服。民警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未予以采纳。同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100元,并记0分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工作记录》原件;

  2.被申请人提交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图像;

  3.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22]2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其所发布的公告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拘束力,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予以遵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处100元罚款。本案中,2022年1月30日14时1分,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京******)在金星路口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因其车牌尾号为“8”,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予以记录,违反了《通告》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所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编号1115001856192900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