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118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4-03-18 11:06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兴丰段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在12345公众号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主要理由是: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通过12345投诉举报某冻酸奶,商家销售的冻酸奶、棉花糖、菠萝等小料。宣称为高钙、低脂、低热量的虚假宣传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相关问题,且已在附件中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宣传的所售卖的食品高钙、低脂、低热量的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存在虚假宣传,该商家销售的冻酸奶、棉花糖、菠萝等小料均为高糖分高热量食物。其中冻酸奶、棉花糖应该是预包装食品进货,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完全可以查看其大包装进货看是否是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高钙、低脂、低热量的相关标准,高钙低热量的菠萝和棉花糖是本人从未听说过。商家故意虚假宣传的行为对脂肪肝糖尿病人群及营养不良人群造成了严重误导及身体伤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该法规的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该店外卖后台未发现有虚假宣传用词,经询问该店外卖后台操作权限均由其总部操作现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目前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中表示经调查该店外卖后台未发现有虚假宣传用词,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为外卖前台的宣传问题,被申请人选择性调查。只调查该店的外卖端口后台对前端的虚假宣传不加以制止,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只是反映线上门店的问题,商家印在外卖袋子上的高钙、低脂、低热量也属于广告行为,本人提供的证据里包括外卖袋子的相关证据。被申请对商家的线下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采纳不接收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12345中也未对本人的投诉部分进行答复,未履行自身法律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针对本案所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外卖平台及商品的外包装等均由其总部制作并发布,因此被申请人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其总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因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45平台及电话反馈申请人。对于现场发现的印有“高钙、低脂、低热量”的外卖包装袋,被申请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下架。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针对本案所涉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受理电话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短信告知申请人。

  2.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及材料,于当日决定受理本案投诉,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6日短信告知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进行现场核查,于2023年12月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1234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其反映某冻酸奶,本人于2023年11月17日在该店购买了食品,发现该商家销售的冻酸奶、青苹果酱、焦糖曲奇酱、腰果、棉花糖等小料。商家宣称为高钙、低脂、低热量,但是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能量(热量)小于等于170KJ(40.6Kcal)固体;小于等于80KJ/100ml液体可以称为低能量(低热量)。低脂的标准脂肪含量小于等于3g/100g固体:小于等于1.5g/100ml液体才可以称为低脂。高钙的标准,钙大于等于240mg/100g固体;大于等于120mg/100ml液体才可以称为高钙。由此可见该商家售卖的所有小料均使用这种引人误导的宣传,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对三高群体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健康隐患,违反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故该商家虚假宣传,诱导欺骗消费者,投诉加举报请求贵局对商家进行依法查处,并对举报人实施举报奖励。

  2023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为北京某分公司。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拍照,该店内手机外卖后台未发现有低脂、高钙、低热量等宣传,现场发现外包装、外卖包装上印有低脂、高钙、低热量等字,经询问该包装是由该公司总部统一提供。被投诉举报人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品牌运营商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饿了么品牌统管承诺函》、《饿了么商户服务协议》、《配送服务协议》等材料。其中,某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北京某冻酸奶品牌的“饿了么”等外买平台的运营工作,平台的编辑、修改、上线下线及运营等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各分店无权对外卖平台有修改、编辑、上下线等工作。某分店的外卖投诉问题,由公司统一解决。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某地区。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日,对于申请人举报人,被申请人认为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外卖平台及商品的外包装等均由其总部制作并发布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其总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因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12345平台及电话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2023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下架整改。2024年1月29日,被投诉举报人作《情况说明》,已经现场销售的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做下架处理,并拒绝调解。同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投诉受理决定书、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某有限公司承诺函、情况说明及服务协议、线索移送函及邮寄查询单、不予立案审批表、通话录音及文字稿、12345平台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短信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有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外卖平台及案涉商品的外包装等均由某品牌运营商某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某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某区,被申请人已将被申请人举报线索移送至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2023年12月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12345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在12345公众号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