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11150018645407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11150018645407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