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310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4-06-28 16:50 打印 【字体: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应急物业公司指定公告》(以下简称《涉案公告》),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网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为某小区业主。2023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小区应急物业公司指定公告》,指定北京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8日起为某小区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工作,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后,某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某小区业主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21日采用“北京业主”APP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某小区是否同意以酬金制方式聘用北京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授权某居委会与某物业签署五年期物业服务合同,投票通过后某物业从应急期间(2023年7月9日)开始执行此费用标准”进行表决。2024年1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某2023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上述表决事项未通过。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告》,主要内容为:“全体业主:原应急物业服务期到2024年1月7日,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数据复核等原因,事实服务至2024年1月19日,现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亦庄镇人民政府指定北京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20日正式接管本小区的应急物业服务工作。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如下:1.住宅高层1、2号楼物业费按照3.88元/㎡/月收取、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维持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变。2.别墅区物业费按照6.65/㎡/月收取、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维持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不变。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某小区业主应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使对本辖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职责过程中作出了涉案公告。因涉案公告相对方并非申请人个人,公告内容涉及的是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业主权利是集合性权利,单个业主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可避免地影响和涉及其他业主的权利。申请人不能证明其个人能够代表某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与涉案公告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