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366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4-06-21 16:55 打印 【字体:

  申请人:毕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京兴亦政公开(2024)第1号-答《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限期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仅对申请人第一项中的征地批复信息和第四项信息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他均答复“经检索未获取、保存申请人申请的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明显于法不合,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应当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同时申请人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依申请公开的义务主体,应当依法提供其已经制作或保存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保存,其有公开的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来检索相应的申请信息。被申请人所作的这一答复系故意推卸责任,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然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主要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亦庄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为原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一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因大兴亦庄X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为核实当时拆迁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请提供复印件并书面回复: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及征地批复。2、房屋所在地块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的情况以及征询意见后修改情况。3、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征地调查确认表。4、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5、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补偿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项的总额专款账户及存储情况、补偿数项的分配发放情况)。6、大兴区亦庄X1项目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日,被申请人作《登记回执》,并于2024年2月1日将《登记回执》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去函查询申请人所述信息。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3月5日,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回函告知保存有相关地块的市政府征地批复五份,没有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资料。2024年3月20日,亦庄镇综合保障办公室所属档案室进行了查询并制作《档案查询说明》,因历时久远且镇政府办公场所曾装修搬家过,也未查找到保存有其他信息。

  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毕某某:……一、关于你申请公开第1项内容中的“征地批复”。经检索,本机关保存有亦庄X地块项目的征地批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将以附件的形式向你公开相关信息。二、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4项内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经核实,你所述房屋所在地块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故不存在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划及规划图、现状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你申请公开的此项信息不存在。三、关于你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经检索,本机关未获取、保存有你申请的其他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你申请公开的此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次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关于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征询函》、《关于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协助查询的答复函》、《档案查询说明》、《证明》、《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区二〇〇八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区二〇〇九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及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第(一)项:“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登记回执》,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经查找后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到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依法进行了登记、送达,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向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档案室进行查找,已经尽到了查找义务。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结果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查找到的批复,告知其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京兴亦政公开(2024)第1号-答《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