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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兴瀛(2024)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025年2月1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