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涉案产品为购买的方庄古酿白酒),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答复限期重新做出案件答复;2.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中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