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820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5-14 10:44 打印 【字体: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为被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刑事控告未进行任何答复或处理的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张伟涉嫌盗窃一案依法立案侦查。经审查,上述请求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治安管理职权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