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24〕318号

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5-05-14 10:53 打印 【字体: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铮,镇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限期清除通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限期清除通知书,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限期清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白疃村村东南的耕地上你私自栽种了大量果树,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及《大兴区进一步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综合管控意见》(京兴政发【2016】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你的违法行为,现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限期清除告知书》,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土地上栽种的树苗予以清除,恢复耕地用途,逾期未清除,本机关将予以强制清除,相关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另查,被申请人称曾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20日以发放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辖区村民禁止在耕地内种植花卉、果木、中草药等。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限期清除通知书》、2017年6月30日《告知书》、2018年3月31日《关于开展种植大棚专项巡查的告知书》、2018年4月20日《农建科发放专项巡查告知书》、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大兴区进一步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综合管控意见》(京兴政发〔2016〕2号)规定,二、管控范围,机场周边榆垡、礼贤、庞各庄、安定、魏善庄(以下简称南五镇)镇域范围。三、(七)除国家绿化工程项目和经联审备案的农业项目外,禁止在本意见实施后,在农用地内种植树木、药材等作物,坚决制止抢栽抢种。禁止在农用地内建坟、建鱼塘、挖沙、取土。鼓励实施镇级公益性墓地建设,对坟墓进行集中管理。(南五镇负责,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园林绿化局、区经管站配合)。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种植果树的时间、范围、类型、数量等基本情况及其案涉土地性质情况等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作出《限期清除通知书》之前,未充分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限期清除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